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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信人〔2020〕16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0日
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会计、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4)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县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县级以上表彰。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规模以上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允许破格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须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或市级2项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或县级2项表彰。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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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六)“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市有关标准条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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