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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31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政治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当年不计入申报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知识产权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
(二)知识产权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高中毕业并取得知识产权师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并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专业及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方法、技能等,对本专业理论知识有系统研究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有较为科学把握。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知识产权实践中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市(州)、厅(局)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点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作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的项目负责人,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或重点发展规划和课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知识产权领域内3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具有指导高级知识产权师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或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业绩能力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1)主持制定国家、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2项以上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推进知识产权有关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取得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技能大赛等参评技术、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厅(局)级以上的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2项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l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6)作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在组织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州)、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研究。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及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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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
(二)主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课题)2项以上,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2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任现职期间,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等,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课题)2项以上,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或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5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任现职期间,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级专利奖特等奖1项,或成功赢得重大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职称申报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近专业”指学科专业目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方向)、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相近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前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四)“公开发行”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并定期(每年至少4期)出版刊物。专业刊物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六)科学技术、专利、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项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情况等佐证材料。
(七)“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称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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