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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职称办〔2021〕14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与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部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工作程序,高质量做好年度各项职称工作。
一、完善评价机制,推进职称改革
(一)改革评价标准。有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修订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合理设置论文条件,将网络理论文章纳入专业作品范围,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二)拓展评价范围。打破户籍、身份、档案、地域、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畅通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制定南京市文化艺术新文艺群体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面向我市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中级职称评审。
(三)创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老师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老师评审、业务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增加面试答辩环节。今年起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面试答辩。
(四)突出重点群体。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贯彻落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基层乡村教师、卫生人员、农业一线技术人员等,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推进社会化评审。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发挥用人主体主导作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充分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鼓励组织能力强、社会信誉好、专业优势突出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接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承担职称初定工作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经费支持。
二、健全制度体系,促进人才贯通
(一)优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学习。今年起,高级研修班采用线上专题讲座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我市继续教育平台免费学习。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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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做好职称初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本专业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定年限,即可初定相应专业的初中级职称。具体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8〕26号)和《关于更新各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专业目录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不符或转评人员应参加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职称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促进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15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贯通专技人才与技能人才评价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淡化技能人才学历要求,强化技能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评审质量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职称申报人员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将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作为评审参考,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职称评委老师在评审过程中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对不遵守评审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评委老师取消其评委资格。
(二)明确论文查重标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全市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均不得超过40%,各系列查重标准由各评审委员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职称办备案。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组织评委学习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明确申报事项,规范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我市各系列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系列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高级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和《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职称办〔2019〕2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方式。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审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员需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系统(https://m.mynj.cn:11097),完成网上申报。
经评委会办事机构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可登录职称信息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并按要求盖章签字后递交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三)申报路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要求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各办事机构应在申报评审通知中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因我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切换上线,各办事机构应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通知发布工作,其中网上申报结束时间原则上应为7月底前。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并报经市职称办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我市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同意后,由省、市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高效有序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时完成线上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于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审备案。各中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市职称办备案。各高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省、市职称办备案,评审老师从老师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异地评审老师人数应不少于执行委员人数20%,新评委老师人数应不少于执行委员人数30%。
(四)收费标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五)评审组织。各评委会须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称办说明原因,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六)结果公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等材料)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职称办备案。
(七)行文发证。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并生成电子证书,纳入全市电子证照库,实施动态管理;高级职称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备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证书。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策执行。
附件:1.南京市中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一览表
2. 南京市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一览表
点击下载:宁职称办〔2021〕14号
文件解读链接:《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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