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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4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为准
2.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是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一)权利要求书应满足的要求(见第二章专利申请文件部分)
1.清楚、简要
2.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
1.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一)含义
根据权利要求本身、相关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和附图等专利文档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等,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或特征进行理解,澄清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或特征在表述上不清楚之处,以明确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专利解释(二)》、《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2.折衷原则。
3.整体原则。
【例题•单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关于“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B. 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
C. 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也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 如果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时,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参考答案】C
【解析】“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不应纳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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