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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01-14 08:55:59浏览316 收藏94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享“四川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中提到规范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审核流程,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具体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将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体现到暂行办法中。二是坚持制度全覆盖,管理全链条。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三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另一方面,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避免对职称评审工作造成冲击。四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由过去直接审批转变为核准备案和综合管理。同时,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55条,主要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基本事项。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细化职能职责,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二)规范职称评审主体。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应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并组建老师库。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省级相关部门等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三)规范职称申报审核流程。一是申报。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二是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提出推荐意见。自由职业者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三是逐级审查、审核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规范评审组织实施。一是老师评审。评议组或评审老师评议,提出意见;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二是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三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或承接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地区(部门),评审结果确认后报核准部门备案。四是规范复查、投诉事项。申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五)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推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七)明确法律责任。细化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老师、工作人员等主体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理方式。

(八)明确港澳台、外籍人才职称评审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港澳台、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范围和用人单位推荐主体责任。

三、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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