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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晋工信人教字[2020]250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申报人员须是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评审专业分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类别。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照9个专业类别确定自己的评审专业,凡不属经济专业类别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办法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含破格申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国家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公布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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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长期在基层乡镇、社区(农村)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人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满5年,即2015年底前任现职;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长期在基层乡镇、社区(农村)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大专学历申报的人员,须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满10年。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四)工作经历条件
能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5.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5.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业技术经历(能力)条件和工作成果(业绩)条件中,经营管理人员,“主持”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骨干”指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译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及各类报告共计3项以上。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各类报告指的是作为主持(排名第1)或主要骨干(排名前1/3)完成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经济咨询报告、调研分析报告、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软课题研究等。
学术、技术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章节。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博士不低于2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的参考条件。
(九)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除学历和任职资历以外其它“申报评审条件”,并且在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中级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老师、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属于下列情况的申报人员,由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各市工信局,由各市工信局复核汇总后报送。
1.各市属单位的申报人员。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其中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直接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时间、地点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gxt.shanxi.gov.cn)“人事人才”专栏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351-3046154
电子邮箱:ssgjj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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