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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
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作为销售的实现;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货款
企业发出产品(商品)时,确认销售实现
1、企业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当货物发出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底,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分期收款
分期收款: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1、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
账务处理:
1、收入: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2、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
3、长期应收款(不含税)-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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