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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一)高级经济师: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皖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管理人员、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均可申报并参加评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二)正高级经济师:全省各类企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经济师;在外省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在皖工作满3年,且符合我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也可申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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