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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所得税制度
一、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补充保险
(1)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财产保险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职工教育经费
(1)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其他企业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择其低)。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如对外捐赠)。
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1)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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