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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经济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经济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考评结合后,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 1 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高级经济师
①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高级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 7 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上述条件申报高一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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