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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我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调整、取消、增设、整合经济系列专业类别。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 号),从 2020 年起,经济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10 个专业类别。
我省经济系列(金融专业)、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专业领域,应执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老师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 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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