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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阻击战胜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部门)开展自主评审,申请自主评审的单位(部门)须于 5 月 31 日前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展评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管,确保评审质量和应评尽评。
(二)制定完善评审标准。坚持“谁评审、谁定标准”的原则,继续深化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会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及相应职称系列改革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完善和修订评审标准,合理确定实施日期,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评委会规范化建设。继续实施职称“评委库”动态管理,各评委会要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评委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未纳入“评委库”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委,取消其评审老师资格,通报批评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区域范围、专业领域、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加强评委会管理,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各评委会年度例会一般于 11 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专业,须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要严格控制通过率,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 50%;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评审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2020 年起,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具体评审工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各市和省直有关评审部门自行组织。
(四)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严把资格审核关。申报人员可直接从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支持和鼓励各评委会探索应用在线申报、在线评审,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评审。继续实施个人、单位双承诺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对弄虚作假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或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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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五)科学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及时做好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聘任工作;省直事业单位尚未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优化设置工作的,应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各单位(部门)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
(六)严格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本层级的最低等级。
各市、省直部门(单位)、省属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
三、关于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七)突出疫情防控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突出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导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其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八)优先岗位聘用。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可先行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九)优化评聘服务。全省各评委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职称集中评审(聘)工作。有关系列(专业)评价方式设置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以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并提前发布调整公告。疫情结束后,需组织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要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满足当地疫情防控等工作要求,审慎组织实行。要注意给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适当休整时间,不搞突击性申报、评审。疫情防控期间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工作,可采取网络、邮寄等方式,实行“不见面”办理,相关材料和手续可后续补办。如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可事先预约办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统筹、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以上支持政策适用于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关于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十)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对引进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或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工程项目、重大课题研究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开设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实行老师引领、依托项目、动态设岗、专人专岗管理,聘用标准应不低于本单位其他同层次人员;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如其符合自主评审条件后即可设立自主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通互认,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激发各类人才活力。
(十一)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各评委会要全面受理本评委会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继续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十二)继续支持新兴领域新兴业态职称评审。进一步修改完善无人机、快递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新兴领域评价标准,鼓励和支持在全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新兴业态、新兴产业中设置新的评审专业。
(十三)继续开展重点领域人才(项目)需求调查。为积极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全省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产业(项目)布局,及时了解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人才(项目)需求情况及发展趋势,继续开展人才(项目)需求调查,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节点和任务要求,完成人才(项目)需求调查工作。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四)全面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进行公布,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开。
(十五)确保考试安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制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考试安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中,进一步改进措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监考人员的配备和考前培训工作;严肃考试纪律,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和疫情防控期间职称工作的特殊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基本措施,切实抓好全年各项职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要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究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各类材料造假、暗箱操作、利益驱使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职称工作氛围。另外,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制定重大政策以及有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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