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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支撑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
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六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 15 年。具有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 1 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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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理论、方法、技巧,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有序合规展开。
(三)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四)业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2 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 1 项省级以上或 2 项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1 项省部级以上或 2 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或第(二)到(十四)中的 3 项(省辖市以上经济从业人员)或 2 项(县级及以下经济从业人员)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 7 名)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限前 5 名)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限前 2 名)2 项以上。
(三)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 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 3 年持续稳定增长。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获得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有 2 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推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指导 2 家省辖市以上龙头企业,创新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受到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 2 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八)指导 2 家省辖市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 3 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级或 2 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 3 个以上,且至少有 2 个被认定为省辖市级示范社。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 2 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1 项省部级或 2 项省辖市(厅)级经济领域相关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被相关部门采用。或
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 2 篇以上。
(十二)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 5 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对于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工作年以上,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一线 5 年以上,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十三)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 1 部(5 万字以上);或在省辖市(厅)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1 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3 篇。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 3 万字。
(十四)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或省辖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取得的,且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 5 位。“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 5 位,被采用的须提交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须提交原件。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增刊、专刊、特刊、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从事经济工作人员适用科研课题、专题调研报告、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指导龙头企业相关条款可认可县级相关成果。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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