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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按照省有关基层职称制度和市乡镇基层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6.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由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具体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4.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 号)有关规定,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评委自主确定。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开展滨州市 2020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中级职称时提供近四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高级职称时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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