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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21号)的政策解读
一、《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文件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经济技术人才队伍,我厅会同省社科院在《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20号)《贵州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20号)。
5.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
6.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出台的工程系列申报评审条件。
三、《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注意政策连续性。这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不是推倒重来,是在原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现行条件基本一致,对多年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符合经济系列工作特点的政策、办法、标准、制度等继续完善执行。
2.注意完善评价指标。本次评审条件修订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本系列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上定条件,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三、《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将原《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20号)与原《贵州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两个文件进行合并。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修订了申报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的学历、资历要求。
3.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明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任职资格名称后标注专业,如高级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等。
4.将基本任职条件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调整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的要求,我们将原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须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要求分别调整为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须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6.将原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4.组织研制或主要参与研制的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调整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7.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业绩成果中的纳税数额进行了调整。如原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第1条“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2000万元/年、800万元/年、300万元/年以上”调整为“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2500万元/年、1000万元/年、400万元/年以上”。
8.将“附则”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按照《公司法》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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