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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如下:
1.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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