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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必考点市场管理

环球网校·2018-08-29 13:55:09浏览94 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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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

(一)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完善

1、市场体系

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从交易的对象来看,它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或称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然存在市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品交换关系也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市场也获得了全面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市场体系。商品交换是市场交换的主要内容,商品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他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商品市场服务的;资本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货币是所有资源的一般代表形式;劳动力市场则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场所。所以,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最基本内容,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

2、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

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某类市场发育不全、发展滞后,就会影响其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市场体系的整体效能。例如资本市场,资本是商品运动的“血液”,是社会再生产运动的起点。所以,资本市场是商品生产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先导,它的发育状况、运转效率直接关系到商品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营运状况;反之,其他市场的发育和运行状态,也会制约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要使市场体系的整体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二) 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只有国家(政府)一个社会经济主体,其他主体(企业、家庭、个人)均不具备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能进入市场。政府一家充当了市场中的所有角色,通过指令性计划对经济资源配置、生产经营流通以及产品分配等进行严格而周密的控制。其他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也没有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只能被动地完成政府交办的某一阶段、某一步骤的具体工作。因此,计划经济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也就不存在市场秩序问题。如果非要说有,指的也仅仅是政府控制经济的有效性等问题。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确立了市场的多元主体。政府这个唯一主体开始分化、瓦解,直至逐渐淡出,而企业、个人等逐渐具备了自身的独立利益,具备了市场主体资格。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正是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动力。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人们不得不想办法改进工艺技术、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研究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以生产、提供出更多的和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经营有方的企业通过产品销售实现产品价值,得以滚动发展和不断壮大,而经营不善的企业只能被逐出市场。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使社会经济资源自动流向其能发挥最大作用的部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政府与市场秩序

1、建立市场秩序的原因

市场经济给我们描绘了一幅动人的蓝图。然而,这一蓝图的实现却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主体的动机在于逐利,而不是为社会作出无私的贡献(尽管在客观上往往实现了这样的效果),这就造成他的行为模式的复杂化:他既可能通过辛勤劳动和诚实经营来获取收益,也有可能通过损害别人的办法如欺诈来获取利益,只要他确信这种行为不会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萨缪尔森说市场既没有理智也没有良心,就是这个道理。一旦某些市场主体选择后一种方式,必然会给另外的主体造成损害,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那么市场机制就会被逆转,不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不再是资源优化配置而是劣化配置,严重的时候,会使人人自危,不能进入市场,或者将交易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从而社会经济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会倒退。

2、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指的是市场运行中必须遵循的一切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告诉市场主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乃至会受到何种惩罚,从而保障了社会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的顺利实现和市场机制的良性发挥。

由此可见,要想使各经济主体的逐利行为和全社会的利益相一致,要想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得以正常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我们称之为市场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健康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场秩序越成熟、稳定,越为市场主体所接受、所遵循,市场机制就越可以得到发挥。反之,市场机制就会受阻碍和凝滞,优越性无法充分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时也是经济运行从无秩序到有秩序、从旧秩序转变为新秩序的过程。

3、我国市场秩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市场秩序却不断滑坡。目前,市场秩序总体来说不容乐观,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和现象屡见不鲜,而某些地区市场的秩序混乱状况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目前,我国市场无序是全方位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市场进出秩序混乱。每个市场都有其进入和退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市场优胜沥汰机制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但在我国,大量的本不具备资格的主体通过种种手段进入市场,超越自身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经营失败、资不抵债时仍然受到重重保护混迹市场,造成优不胜劣不汰的僵持格局。与此同时,一些行业壁垒高筑,通过行政审批手段将大量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挡在市场之外,以种种借口对民间资本加以歧视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2)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市场竞争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用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来获得竞争优势,而在我国有些生产者却热衷于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如假冒他人品牌、诋毁和陷害竞争对手、寻求行业垄断、人为制造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等。

(3)市场流通秩序混乱。80年代末期,由于市场疲软,一些企业的经营出现困难。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这一矛盾又逐渐加剧。由于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为了维持再生产过程,只好用拖欠别人货款的方式来购买原材料。久而久之,造成了企业间的大量拖欠,形成三角债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4)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由于体制转轨,法律不健全,以及一些市场主体的不正当心态,市场交易中信用严重不足,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如在股票市场中,一些大户联合操纵市场,人为制造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低水平的金融诈骗屡屡得手,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

4、政府与市场秩序

(1)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首要任务

我国经济从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转化而来,又经过几十年计划经济的管制,几乎从来没有过市场经济的传统和经验,因此,实际我国面临的是一个市场秩序的重构问题。这也注定了我国建立良性市场秩序的过程必将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过程。

政府是市场秩序先天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市场健康运行所需的一系列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是因为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是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唯有政府才有可能站在中间的立场上,提供一套公正公平的秩序体系。政府提供公共秩序,并不是因为它的权力更大人员更多,而是因为它的中立地位。政府在提供秩序方面与其它组织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正如企业在组织生产提供产品方面更有优势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是政府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务。

(2)调整政府功能治理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功能的紊乱,该管的事情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却到处插手,“错位”与“缺位”并存。更有甚者,政府本身有时即充当了破坏市场秩序的始作俑者。

第一, 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任务,不是拥有财产,不是直接经营企业,而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守夜。在此基础之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调控、引导和服务工作等。明确任务之后,政府就应当大幅度削减经济职能。政府直接经营企业,应当减少到最少、最必要的限度,只提供一些市场其它主体不愿提供或无力提供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量减少直至取消配置资源的权力,废除一切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让市场竞争来决定经济资源的配置,行政权力不再插手。

第二,政府应当在缺位的地方迅速补位,加强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

(1)清晰和保护产权。回顾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我们发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如果产权关系不清,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风险和收益就会出现不对称,市场行为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特征,进而破坏市场秩序。

(2)完善市场规则建设。完善市场规则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以前者来说,虽然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些市场需要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而一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没有废止。 执法方面则更为落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一些严重破坏市场规则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直接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恶化。

(3)理顺利益关系。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不能完全归咎于整治力度不够,很多的情况是由于在设定市场规则时没有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靠严厉查堵,或许可以取得一时的效果,但只要背后的利益关系不能理顺,效果总是难以持久维持,在经济运行中往往会自动地趋向原来的状态。如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造假者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此带来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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