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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
正高级经济师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公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人才评价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吉林省内非公经济组织中全国知名、行业领先、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的企业法人(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得企业管理经验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参与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业绩贡献卓著、在全省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且取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已满5年,现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
三、认定标准
1.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发展规模较大,在全国排名靠前,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大知名度;具有企业自主产权的全国知名品牌,形成独具规模的产业发展链条,符合省和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年经济产值达到5千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度到达800万元以上,是省内本行业优势企业、支撑企业、骨干企业和诚信经营明星企业。
2.就业安置数量。严格履行企业人员聘用管理程序,用工规模达到千人以上,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条例)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党委(支部)群团等党群组织健全,管理科学规范,为全省安置就业重点企业。
3. 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构健全,近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是省内安全生产示范企业;依法经营,日常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无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不良记录;经营范围无法定禁止项目,社会诚信度较高。
4.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改革、社会发展和民生服务等事业中贡献显著,得到政府奖励表彰;社会奉献意识较强,在救灾、救险、救难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享有社会盛誉。
5.其他能够体现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法人突出业绩的相关证明。
四、认定方式
1.统一部署。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年度职称评聘工作中统一安排部署。
2.专门认定。由各单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成立“全省非公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认定评委会”进行认定。
五、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