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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1、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7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
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16〕122号、皖人社秘〔201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16〕13号、皖教师〔2009〕14号执行。同时,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今年起,省人社厅将合肥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至合肥市,评委会设在合肥市卫计委。具体评审事宜将由合肥市卫计委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宜将由合肥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教人[2017]3号)执行。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91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见附件5.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办理。
2、要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今年起,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在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7)
3、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4、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
5、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市属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级别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评审或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
8、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向外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相应级别人社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我市人社部门同意后由各级评委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申报地点
1、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该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由合肥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楼1312室,咨询电话:63536503),复审合格后予以推荐。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点:阜南路人才大厦8楼811室,咨询电话:62674267),其中部分系列报相关部门,详见《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附件2)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2、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2013年-2017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396学时(2013年-2015年每年72学时,2016年-2017年每年9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计算(2015年之前每年72学时,2016年起每年90学时)
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调整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文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网络效应》等6个专题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其中一个专题进行学习。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复核手续。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即可。
3、关于论文
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认可;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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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系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6、关于非本地职称资格
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7、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明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8、关于直接认定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信、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直接认定。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五、纪律要求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将按评审权限在全省、全市予以通报。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之后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含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部门、单位)原则上仍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皖人发〔2004〕81号)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附件:
2.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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