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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6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公告解读

环球网校·2017-04-11 09:33:03浏览1805 收藏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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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2016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公告解读

  评审条件(详细见附件《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条件类目 具体要求
学历/年限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作1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作7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作9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中级技术任职资格,或取得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执(职)业资格,直接从事金融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环球网校独家整理发布。

学术水平
(论文及著作发表)

其他评审条件请点击咨询

业绩条件
年度考核
职称外语
职称计算机
继续教育
破格条件
  申报流程:

  详细说明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见下方的官方通知,特别注意高亮显示部分。

  请注意:本解读为环球网校基于该地区2016年高级经济师相关政策整理、制作,作为评审中的参考资料,一切评审相关事项,以官方最策文件为准。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流程比较复杂。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政策问题,一定要打电话给相关的官青海省负责高级经济师评审单位:联系邮箱: zonghechu080@sina.com
  今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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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

  1. 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今年,在原有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三所高校应尽快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开展评审工作前,三所高校须将评审实施方案(附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时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

  2.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我省相应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支持援青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

  1. 鼓励申报。对来我省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有的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2. 申报条件。以上人员,申报评审(报考)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当地援助时间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或报考条件。

  3.申报程序。以上人员,须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时,不受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

  (五)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并合格,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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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评审时,要注重医德医风的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

  2.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设基层评审组,不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 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六)进一步扩大职称评审服务管理范围

  1. 军队转业到我省工作,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来取得的资格证书通过审验后,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不再重新换发。

  2. 军队自主择业到我省,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人应提交换发证书申请,经其人事档案所在军队自主择业办公室及其主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时附相关验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换发证书,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其本人保管。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中初级资格证书不换发。

  (七)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年,对年龄未满60周岁,曾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且取得律师资格均满二十年,退休后现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对照评审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已取得会计、审计、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经济专业岗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财税专业)。

  3.在我省综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中增设电力专业。

  三、 明确有关事项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专学历,且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含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对《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5〕188号)中与以下规定不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一年的人员(中小学校教师除外),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提交认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择优推荐。

  来青工作年限满一年后,在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中小学校教师除外),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提交认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择优推荐。

  3. 《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认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青人专字〔2006〕61号)中“在考取资格之前,在青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予执行。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的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分段计算学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2008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继续教育年限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须提交经过审验、并登载专业技术人员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公需课、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申报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4年、2015年、2016年)。

  (三)实行学历验证制度

  继续执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学历验证制度。从今年起,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 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要求

  1.期刊审验。在资格审查阶段,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待各市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由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核准后组织实施。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办法、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6号)执行。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六)关于申报材料时限要求

  今年,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

  五、时间安排

  (一)11月,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的职称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制定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2016年度职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部门内外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工作平稳推进。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照职称评审各阶段工作进度要求,报送相应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电子表格。评委会老师推荐人员名单、职称评审结果与评审情况统计表、职称评审工作问卷的电子表格,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四)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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