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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案例分析:物权保护
【案例】
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答: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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