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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0·2014-10-14 17:30: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公布,请广大考生参考,更多有关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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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6、2013年、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7、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8、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0、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1、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12、一般人员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5日至1996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的人员,符合报考年龄规定。2015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13、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8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8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88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14、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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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什么时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大纲及要求等内容由招录机关确定。报考人员可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

  5、专业科目考试如何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可登录招录机关网站查询专业科目考试安排情况。

  6、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一般在2015年3月底前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招录机关面试公告,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7、关于7个非通用语专业的考试安排情况?

  报考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全国友协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14年11月29日下午进行的外语水平测试,然后参加11月30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均在北京。请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

  8、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考试安排情况?

  报考特殊专业职位(银监监管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综合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法律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统计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计算机类)的人员,先参加2014年11月29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考试,然后参加11月30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不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请以上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9、关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考试安排情况?

  特殊专业职位(证监财金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会计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法律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计算机类)的人员,先参加2014年11月29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考试,然后参加11月30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不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请以上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九、如何进行调剂?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考录专题网站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进入调剂人选名单的,不得参加其他职位递补。

  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综合成绩如何计算?

  一般职位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3、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4、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5、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8、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9、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10、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11、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1、哪些行为记入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雷同试卷如何处理?

  考试结束后,相关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对答卷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对试卷雷同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过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2、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

  十三、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此次201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10-12370

  咨询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26日,每日8:00-20:00

  第二章 报考网络技术

  一、网上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等内容,熟悉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政策。对需要填写的每一项内容要认真考虑,慎重填报,严肃对待。

  由于需要填写的注册及报名信息较为详细,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加快报名速度,建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前,先将需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表中即可。

  为防止他人修改报考人员的个人资料,报考人员注册或登录完毕后,必须退出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二、网上报名及查询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1、查询招考职位

  报考人员应认真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仔细阅读《招考简章》,结合自身条件,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招考职位。

  2、进行“报考人员注册”

  报考人员报名前,必须进行“报考人员注册”,注册时注意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特别是 “身份证”、“密码”、“姓名”、 “学历”、“报考人员类别”、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邮箱”等信息的录入一定要准确,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切勿重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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