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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公安特警机构考录公务员公告

|0·2014-09-30 09:47: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陕西公安特警机构考录公务员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0时至2014年10月12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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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公安特警机构考录公务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特(巡)警队伍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近期将组织实施从退役士兵和警官院校毕业生中为全省各市公安特(巡)警机构考试录用公安特(巡)警(以下简称“特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录用计划与招考范围

  (一)录用计划

  录用特警计划共计220名。其中,面向退役士兵士官(以下简称“士兵”)录用计划105名,面向警官院校警察类相关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115名(详见附件)。

  (二)招考范围

  1.退役士兵

  陕西籍兵源或户口在陕西(截至2014年9月28日已办结落户手续,下同)的退役士兵。

  2.陕西生源或户口在陕西的警官院校警察类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18周岁,不超过25周岁(1988年10月9日至1996年10月9日期间出生);

  4.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身体条件达到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和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职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

  1.面向退役士兵招考特警职位的学历条件为高中(含中专,下同)及以上学历。其中,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招考特警,报考对象应是从解放军大军区或集团军直属特种作战旅(团、大队),省军区或集团军直属侦察分队,空军部队特勤岗位、海军陆战队特战(侦察)分队、二炮部队特勤岗位,以及武警部队(含公安现役部队;以下简称“解放军特种部队和武警部队”)退役的人员,须有5年(含)以上军龄(军龄计算时间截止2014年12月1日,下同)。大专学历(包括入伍前、服役期间、退役后取得的学历)的退役士兵不限服役部队、服役岗位,以及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对应的专业;须有2年(含)以上军龄。

  2.警官院校毕业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为大专及以上,专业要求为警察类相关专业(详见附件)。对附表中未列入的专业,请报考人员与资格审查单位联系咨询。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在禁考期限内的,或自2010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考试录用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退役士兵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面向高中学历招考的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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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1(面向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职位)=(笔试总成绩÷3)×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2(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职位)=(笔试成绩÷1.5)×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面试结束次日,由省考录办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发布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省考录办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向警官院校毕业生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向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服役期间立功获奖情况(包括立功获奖级别等次,获奖时间先后)、兵龄、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优先)、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服役期间立功获奖情况(包括立功获奖级别等次,获奖时间先后)、兵龄、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优先)、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由各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特殊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局负责,各市公安局实施。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录用人民警察政审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不符合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作考察合格的结论。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环节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局上报,省考录办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

  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设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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