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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省事业单位招聘政策问答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1、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
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除中央和我省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公开招聘不能面向特定群体。
3、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创新团队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简化招聘程序?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引进人才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创新团队的标准,制定急需引进的人才目录,明确目录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创新团队,也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和招聘方式,接受应聘人员报名。
引进上述人才,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4、统一招聘的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哪些?
统一招聘的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普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等级在八级以下。如专业要求为会计、审计、统计、英语、计算机、法律等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
5、已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招聘办法》?
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上报审批期间,应暂停进人,待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后,再按相应管理办法进人。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进人。
二、关于条件设置
6、在招聘条件中如何设置年龄、工作经历?
年龄条件一般应设置为3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七级、八级管理岗位招聘人员,以及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可放宽到40周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可再适当放宽。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聘条件中如需设置工作经历条件,相关工作经历应与招聘岗位相一致,最低年限要求应在5年以下。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助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要求,可以设置不同的年龄或工作经历要求。在同一招聘公告中,相同或相近岗位对年龄或工作年限的要求应相对统一。对年龄和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应明确计算截止时间,未明确的,以公告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时间。
7、在招聘条件中如何设置专业要求?
设置专业条件时,可以明确专业类别(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或具体专业(二级学科),但名称要规范,具体可以参照我省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岗位表中注明参照目录名称。除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外,同一专业类别内的专业视为相关专业。
资格审核时,须按照确定的专业类别或具体专业进行审核。
8、在设置招聘条件中是否需要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在设定公开招聘岗位时,应当按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明确招聘的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并公布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