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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15种行为将被问责

|0·2014-08-19 08:55: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去政务中心办事,你是否碰到过“脸难看”的工作人员。今后,服务态度不佳的公务员被市民投诉,若查证属实,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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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15种行为将被问责

  去政务中心办事,你是否碰到过“脸难看”的工作人员。今后,服务态度不佳的公务员被市民投诉,若查证属实,将被问责。日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都将被问责。

  实行履职问责的方式

  ●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1 服务态度不佳等15种行为将被问责

  200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明确了公务员岗位职责。2011年,我省印发《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初步形成了“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产生了闭环效应。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一旦出现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服务态度不佳等15种行为都将被问责。

  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以及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是指“乱作为”,包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以及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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