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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刑法常识

|0·2014-03-21 13:19: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刑法常识,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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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介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3.下列不属于刑事处罚的是( )。

  A.罚金

  B.管制

  C.拘留

  D.拘役

  4.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5.赵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他在病发时手持利器将王某逼至一间旧房子,王某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向赵某扔了一块砖头,导致赵某头部受伤。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

  D.紧急避险

  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已满14周岁。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答案: A

  解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题意,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故选A。

  3.答案: C

  解析: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拘留不在此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王某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属于故意伤害,所以C项错误;因赵某手持利器,或对王某造成重大伤害,所以王某扔砖头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故B项错误。因王某行为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所以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D错误,A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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