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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司法工作类职位(含书记员岗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4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试卷满分:100分。
3?考试时限:150分钟。
4?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6?试题题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7?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甲是某县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1992年,甲停薪留职,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甲与原工作单位供销合作社领导达成协议,由供销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甲给供销合作社一笔“登记费”。甲和供销合作社均依约定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县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甲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乙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8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甲并未按协议付款,经乙几次催要,甲均找借口推托。在一所小学任教的乙之妻丙听说了这事,劝乙上法院起诉。乙说他与甲是大学同学,关系一直不赖,甲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甲仍未还款。丙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县供销合作社还款。
请问:
(1)对丙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乙见妻子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自己也觉得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丙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丙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要求乙预交诉讼费,丙认为甲某肯定会败诉,应当由甲承担诉讼费用是显而易见的,故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4)乙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事项”一栏中写着“全权委托”。诉讼中,甲声称他只能偿还6万元,丙说如果甲能还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就不再追索余款。丙是否有权这样做?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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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 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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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法
基本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正确、全面、细致地分析典型事例。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概述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罪数
区分罪数的意义与标准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八节刑罚
刑罚及其特点 刑罚的目的 刑罚体系的概念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九节量刑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的法律后果) 立功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十节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减刑的概念和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一节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和事由 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赦免
第十二节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 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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