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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行政复议原则

|0·2014-01-10 16:18: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行政复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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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最后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

  2、公开原则,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

  3、公正原则,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和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

  4、及时原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教款确定,行政制度得到较快恢复。

  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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