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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0·2014-01-06 14:06: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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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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