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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0·2014-01-06 14:06: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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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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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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