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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按撤诉处理

|0·2014-01-06 14:05:3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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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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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或者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从上述按照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按照撤诉处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根据广义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作出的法律推定,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就可以理解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愿意接受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复习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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