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调解协议

|0·2014-01-03 14:04: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调解协议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  技巧专讲  冲刺密卷  个性定制

  1、和解后的处理;(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