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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警浙江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0·2013-11-29 14:01: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武警浙江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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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收专业

门类名称
专业名称
接收情况
哲 学
哲学等专业
不接收
经济学
经济学等专业
不接收
法 学
以接收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思想政治教育、治安学专业为主
接收
教育学
以接收教育技术学、运动训练专业为主
接收
文 学
以接收汉语言文学、汉语言、英语、新闻学等专业为主
接收
历史学
历史学、民族学等专业
不接收
理 学
以接收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化学、材料化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专业为主
接收
工 学
以接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力学、消防工程等专业为主
接收
医 学
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药学等专业
不接收
管理学
以接收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为主
接收
公安专科
侦查、安全保卫、公共安全管理、抢险救援、刑事技术等专业
不接收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以本科学历为主,兼顾少量硕士研究生,不招女生、博士研究生和体育单招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中专起点大专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1门(含)以上,以及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无生理缺陷,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招收岗位:面向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单位分配,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荣获奖学金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

  4、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5、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三、享受待遇标准

  1、经入警培训考核合格后,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授予武警上尉警衔。时间均从入伍当年6月起算。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四、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不全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不服从部队工作分配的,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19号912室)

  联系电话:0571?85863540

  传 真:0571?85863562

  邮 编:3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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