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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2013年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3年下半年我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方式
2013年下半年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即下半年招考不再组织公共科目笔试,由参加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包括上半年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合格且未被录用的考生自愿报名,经资格复审后,从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按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顺序,分职位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经面试、体检、考察后,择优录用。具体职位见附表1。
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仍采用免笔试招考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职位见附表2。
二、招考对象范围
2013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对象为: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参加了我区各级机关2013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未被录用的考生(免笔试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一)在宁夏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二)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毕业生;
(三)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毕业生;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生源地是指参加高考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6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
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次招考确定的各级各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其中:
区直机关职位合格线为170分;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和市、县机关职位合格线为150分;乡镇机关职位合格线为150分;定向“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招考职位合格线为150分;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合格线为120分。
参加了上半年自治区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且未被录用的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或个人辞职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
8、在2013年上半年我区公务员招考中进入体检、考察、录用范围后,因个人原因放弃的考生;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11月13日至1995年11月13日期间出生),201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 周岁以下(1972年11月13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3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
(八)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必须在上半年公务员招考中通过体能测评、取得体能测评合格通知单或参加特警职位警务技能测试达到警务技能测试合格线(65分)(本次考试不再组织体能测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等有时限规定的内容,除有明确注明外,统一截止到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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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考生自行在任何其他医疗机构取得的复检结果,不予采信。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八、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报考工商、质监、地税、统计等垂管系统职位者由各垂管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考的政策解释详见附件3,请报考者认真阅读。
(二)凡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三)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0951-5099005 509912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 0951-5099164
附件:
2013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xls
2013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免笔试招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xls
2013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xls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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