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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省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0·2013-11-14 14:07: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青海省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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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藏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批准,本次计划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7名,具体招录职位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站(www.qhpta.com),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程序及条件

  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素质测评、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具体计算规定如下: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8日至1995年11月18日期间出生)。同时还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2013年11月13日公布的《青海省2013年藏区新增行政编制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规定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 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报名时间、笔试内容、递补原则等按照《青海省2013年藏区新增行政编制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要求执行。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046

  本简章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其它原因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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