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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当地政府拟代赔70万元,包括死者赔偿金、孩子抚养费等,遭到死者家属拒绝;湖南岳阳县筻口镇3名学童惨遭绑架撕票案,当地政府给出一次性善后处理意见,政府先付6万,埋掉小孩尸体后再付4万。并特别要求,除依法对张兴艳提出民事、刑事诉讼和可能的学校校车管理方面责任的请求,“以后不得再找任何单位和个人麻烦”。
每当有轰动性的悲剧发生,无论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过失或者责任,与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谈判的,总是地方政府。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最近发生的这两起悲剧,再次验证了这一点。比如警察枪杀孕妇,当地政府拟代赔70万元,这70万元包括了一切,家属如果接受就必须放弃其他所有民事诉讼权利;同样,岳阳县学童惨剧,也是政府和家属谈判,大概因为谈判的对象是农民,所以很过分地加上了“别再找麻烦”的要求。
很多人质疑,醉酒警察杀人、村民绑架杀害儿童,凭什么都由政府来埋单赔偿?要知道,政府的钱都是来自于纳税人,岂不是总让纳税人当冤大头吗?不过也有律师说,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愿意给家属一定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知错认错,重视受害人所受伤害的行政理念。要评断谁的说法更有道理,关键要看我们站在谁的立场:站在纳税人立场,代替罪犯赔偿受害者肯定不公平;可站在受害者家属立场,如果政府不代赔,他们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这显然更不公平。
从出发点上说,“政府代赔”既是为了人性化地安抚受害者家属,同时也是尽快平息事态以免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的有效作为。“政府代赔”虽然更多是基于政府利益的视角,但在客观效果上,至少不算太坏。关键的问题是,政府代赔之后,钱由谁来出?一方面,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这是肯定的;另一方面,追偿仍有亏空的部分,又从哪里列支?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地方预算大多不透明,人们根本不知道代赔的钱最终会计入何处,所以才会感觉很不公平。
在我看来,“政府代赔”首先需要信息透明公开,如果事后证明有作假,则全部的金额应该由签字官员自掏腰包;其次,“政府代赔”如果产生了亏空,不应该计入任何其他项目,而应该直接冲抵政府“三公”支出;最后,“政府代赔”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代赔,代赔数额如何确定,如何信息公开,如何追偿,如何列支代赔资金……唯有全部操作都在明确规则约束之下,“政府代赔”才不至于成为乱花钱的代名词,受到纳税人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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