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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公告

|0·2013-09-12 10:18:4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面向基层机关和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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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青岛市市直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为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面向基层机关和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的工作。根据我市市直机关的用编计划和工作需要,计划遴选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132名(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市区(市)、镇(街道)党政群机关及市垂直管理机关设在区(市)、镇(街道)的机关中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在编在岗、已进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品行端正,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35周岁以下(197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机关或基层参公单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因借调工作、外出学习等各种原因连续脱离基层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

  (六)现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七)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九)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试用期(服务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构成应回避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此次遴选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9月15日9:00-9月17日16:00.

  网上查询、缴费时间:2013年9月16日9:00-9月18日16:00.

  具体办法是: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陆公务员遴选网上报名系统(http://rsks.qdhrss.gov.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照片。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报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名申请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青岛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的处理。

  2、单位初审。报名期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网上反馈初审结果。各职位报考人数情况每天公布两次。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要于2013年9月16日9:00-9月18日16:00登录青岛市人事考试网(http://rsks.qdhrss.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2013年青岛市市直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并于2013年10月9日9:00-10月12日16:00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40元。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取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取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取计划;计划录取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取计划。取消核减的计划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qdhrss.gov.cn)予以公布,报考职位取消的考生可在2013年9月23日一次性调整报考其他职位。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遴选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须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经所在单位、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的《2013年青岛市市直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公务员录用有关材料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未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上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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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笔试

  按招考职位工作性质将笔试类别分为5类,分别是:综合类、财经类、建筑工程类、法律类和计算机类。

  试题内容突出职位特点,综合类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知识素养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他专业类别主要考察从事职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能力,其中专业知识占70%,综合知识占30%.考试不指定教材和复习资料。

  笔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9:00-11:30.

  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职位录取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录取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无人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职位,取消录取计划。有关情况在相关网站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进入面试人员须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累加,以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对2010、2011、2012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及以上优秀等次的人员,最终总成绩加1分。加分情况在相关网站和拟加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最终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录取计划1:1的比例,进行体检考察。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如1个录用计划出现多名报考人员最终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从该职位其他人员中依次递补。

  法院遴选司法警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遴选计划,等额组织现场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造成的空缺,依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察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进行考察。要到人选所在单位深入考察了解,形成考察材料。采取考察预告、个别谈话等方式,重点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地反映人选的实际情况。考察结果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五、录取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反映的问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区(市)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

  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相应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不合格及不适应工作的,取消录取,仍回原单位工作。

  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等,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qdhrss.gov.cn)等相关网站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85912079、15698110178

  (职位报考条件、资格初审情况,请咨询各招考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

  考务咨询电话:15588683585

  监督电话:15698110179

  附件1:2013年青岛市市直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rar

  附件2:2013年青岛市市直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指南 .doc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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