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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包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同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遴选检察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本次遴选计划为4名。其中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职位2名,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位2名。
二、遴选资格和条件
(一)热爱检察工作,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具有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已登记并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三)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法律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遴选有关职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职位需具有公安机关侦查业务工作经历5年以上;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位需具有法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业务工作经历5年以上。
(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七)身体健康。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1.曾因违法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遴选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本人自愿报名,填写《包头市人民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名,由遴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二)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不确定考试范围,不指定复习资料,试题包括应知应会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三)计算机应用测试。采取计算机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计算机基本应用能力,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计算机应用分数不计入总成绩。
(四)面试。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者,按遴选职位,依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与职位相匹配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职位适应能力等,满分为100分。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遴选职位,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加权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
(五)考察。全面考察遴选对象德、能、勤、绩、廉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指定医疗机构统一进行。
经考察或体检不适合选用的,取消遴选资格。
(七)公示。根据笔面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遴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试岗。公示结束后,由遴选机关办理借调试岗手续,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岗。
在公示和试岗期间,凡发现有不良反映等影响遴选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取消遴选资格。
试用期间,拟遴选人员原单位保留其编制、职位。
遴选人员试用期间不合格的,继续回原单位工作。
(九)调动审批。试岗期满,符合遴选条件的,由遴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9月4日-9月17日
上午:8:50-11:30 下午2:40-5:20
地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713房间(地址:包头市滨河新区建华南路)
包头市检察院咨询电话:7905713
(二)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任职有关文件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三)笔试、计算机应用测试、面试等时间、地点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1日。
(五)被遴选人员正式调入遴选机关后,工作年限不得少于5年。
(六)被遴选人员正式调入遴选机关工作后,保留原职级。
(七)被遴选人员正式调入遴选机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原职级基础上优先提拔任用。
(八)本公告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报名表.zip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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