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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省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公告

|0·2013-09-02 08:47: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青海省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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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加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的工作部署,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公务员局决定,现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军队退役士兵中招录基层政法干警职位266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116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50名(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培养层次为专科244名、本科生20名(第二学士学位17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3名)、硕士研究生2名。具体招录职位见附表或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站(www.qhpta.com)查询。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入学培养的程序进行。

  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公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见《青海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机关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报名、笔试、面试、培养和录用资格。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高中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试点班,面向具有青海户籍或在青海省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招录,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27周岁以下(1985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专科教育起点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二)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招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至7日,报名调剂时间为2013年9月9日8:00-12: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和退役士兵,于2013年9月9日至18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向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退伍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录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内容。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笔试总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30%。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时间。笔试的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至22日

  9月2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教育)

  民法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硕士教育)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法律硕士教育)

  考试地点及科目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教育考试加分。为鼓励高学历退伍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

  (二)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加分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退役士兵不报考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3.退役士兵在报考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定向退役士兵考录的职位中,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现户籍在六州且满3年的汉族子女(含退役士兵报考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定向考录职位的汉族考生),此次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时,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未达到职位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四)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语言能力测试。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报考懂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言能力测试,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体能测试或藏(蒙)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开考比例。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为1:4,不满4人形不成竞争的,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语言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招录职位取消。

  (六)体检、考察。报考专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职位的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公安职位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其它职位的体检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察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体检、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按该职位的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此次调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仅限本次考试。

  咨询联系电话: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71-8483937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69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337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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