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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范文:反垄断法

|0·2013-09-02 15:07: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申论热点范文: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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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与真正繁荣

  在《反垄断法》制定之时,就有意见认为,该法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内容规定不够,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大缺陷。自《反垄断法》2008年正式生效之后,又出现不少批评意见,认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力,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但近期以来,连续发生的两起针对药品和互联网的价格反垄断执法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起是针对民营企业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另一起是针对国有企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进行调查。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人认为此次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表明《反垄断法》并非纸老虎,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正从过去的价格监管向反价格垄断升级,反价格垄断工作正悄悄提速;也有人认为,虽然此次反垄断执法案件之一是直接针对大型央企,对于震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民生利益影响更大的其他垄断企业没有被调查,使得本次反垄断执法有“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之嫌。我们认为,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对于此次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不能只是作为一个简单个案来探讨,而是应该放到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社会背景下来分析。

  首先,要充分认识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现了许多领域的繁荣。回首走过的道路,总结成功的经验,不少人概括提出了“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的理论观点。“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的理论都特别强调一个国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进行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探索,逐步形成国家的新制度安排。但是,在强调自身特性的同时,必须遵循一般的规律性,我们认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带来真正繁荣。繁荣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繁荣,另一种则是虚假繁荣。虚假繁荣是表面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危机四伏。真正繁荣是一种可持续繁荣,有着合理的、稳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和支撑,是个体与整体的共同繁荣。真正繁荣是一种公平的繁荣,全体国民和企业都有公平的发展环境,虽有优胜劣汰,但非弱肉强食,成固可喜,败亦无怨。公平竞争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最有效规则,胜利者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失败者也不会因公平竞争的不利结果而挫伤积极性,社会财富总量得到进一步增加,国民和企业的创造活力不仅不会受损,还会得到更正面的刺激。

  自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恶化,我国出口行业受到很大冲击。虽然政府投资对于保持经济发展速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毕竟不能长期依赖于此。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就成为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本质上讲是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提高发展的质量,要解决的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使“蛋糕”做得尽可能又好又大。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不仅要靠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制度的创新、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还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否则,生产要素的效率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判断标准,就是能否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垄断是妨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垄断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不合理不合法。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此种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才是应当反对的垄断。

  其次,要清楚认识企业规模并非越大越好。

  当前,各级政府主导各行业布局发展和差别对待不同性质不同大小企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由此也就形成了许多“大而不强”的企业,这类企业常常“大”于企业规模、国内市场占有率和高额利润,而“弱”于生产效率、国际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实际上“大而不强”是一个逻辑悖论,因为通常只有强才能做大。企业不强而大,要么是手段不够公平,要么时间不能维持长久。不少人为某些垄断性大企业被贴上“大而不强”的标签而鸣不平,认为这些企业之所以不强是因为其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并非单纯的承担企业责任。对此应当予以承认,但这并不能作为这些企业垄断行为合理性的根据。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垄断经济的登峰造极形态,是经济专制的典型表现。市场经济必定是民主经济,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领域的反映。有人认为,垄断经济可以减少企业数量,降低管理的难度;可以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可以壮大企业实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但是,事实却是相反,垄断经济下一些大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大而不能倒,调控更加复杂,管理更为困难;有些高利润率领域的重复建设很严重,低利润率领域的投资明显偏少,尤其是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企业的规模很大,但是效益不高,竞争能力不强。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不是靠大而是靠强,只要在某些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就能够生存下来并逐渐壮大。大而不强的企业必须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做强,否则随着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只能被淘汰。

  企业规模的合理性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企业的合理规模可能都会不同。企业是合并还是分离,应当看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是企业越大越好。企业越大,企业的组织管理成本也越高,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多,并非大就是好。当然,企业也绝非越小越好。事实上,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特定时空环境的企业肯定有其边际效益的临界点。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常越大越安全,其安全不仅在于其经济力量和创新能力,更多的在于其社会影响力。企业大到市场无法选择,政府不敢淘汰,则是其最安全的状态。但是如此一来,就会形成公司的统治和资本的压迫,民众要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这显然是任何民主国家和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政府必须合理限制企业的规模,不能允许某些企业垄断市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更不能允许某些企业挟持政府破坏整个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产业经济的结构平衡。

  再次,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就反垄断来说,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各有不同: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工作。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有三家机构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但都是政府行政机关在执法,由此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政府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消费者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二是对于各种行政垄断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出于各方面原因,允许消费者作为垄断行为的受害者直接启动司法程序,在近期还难以实施。但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通常来说,垄断利润最终需要通过垄断高价来实现,不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只要把住价格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产生危害。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重要的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专业服务等13类,除此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但对于“重要的储备物资”具体包括哪些则并无明确规定,国有煤矿的煤炭、石油等价格仍然受到政府价格指令的控制。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民生有巨大关联,其定价不引入市场机制,其合理性就难免备受质疑,反价格垄断监管也难以对其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者。在许多情况下,垄断的产生不是经营者集中造成的,而是一开始市场上的经营者就不足。对此,单纯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无法解决问题,必须靠其他配套制度来解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有些企业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确实需要某些措施如允许一定程度的垄断,以保护自己的民族企业,但这只能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应变成一种长期的制度设计。因此,经济领域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应改变,逐步消除妨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制度、体制、机制仍将任重而道远。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不仅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还要采取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开放市场准入、加强税费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允许地方发展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选择地方试点某些行业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等,都是积极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希望此次的反垄断执法,能够成为各领域全面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一个新起点,而不是偶然闪现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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