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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市场重要的主体,消费者的信心,也代表着整个社会的信心,这或许也是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的深层意义所在。
想象一下20年前,买件新衣服得等到过年,电视中的广告也还不是十几分钟就插播一次。也是在20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实施。20年过去,消费行为可谓地覆天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迎来大修,改动条款将近三分之一。其中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遇商家欺诈行为可索3倍赔偿等条款,备受关注。
在消费市场上,不管是从经济角度考量还是从信息角度考量,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生产经营者总是“财大气粗”,分散的消费者几乎不具可比性。另一方面,“买的不如卖的精”,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料、添加物等,对消费者都是“黑箱”。这样的弱势地位,让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总是处于既受气又破财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状态。
这些年来,各种“维权奇招”层出不穷。企业“持续沉默、持续否认”,而消费者却“持续愤怒、持续要求”,最终使用上各种社会资源、舆论资源,来讨个说法。这在客观上也导致维权的成本不断增加。昨天普通人砸个冰箱可能还能登上报纸版面,今天名人砸辆宝马,说不定也才能勉勉强强收获近万转发。这后面,有相关机构的空转问题,也有法律制度的缺位问题。
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淘汰那些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然而,“用脚投票”需要一个过程,说到底这是一个在众多消费者中形成共识的行为。在用脚投票的过程之中,更多消费者可能已经受到不可逆的侵害,而不良商家却赚得盆满钵满。
相比20年前,虽然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进一步高涨,但这些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权利侵害行为,却并没有得到更好地遏制。甚至,由于消费市场的扩大、生产技术的变化,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状况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恶化。比如,近年来引起舆论哗然的“毒奶粉”事件、“速生鸡”事件等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正可谓“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
正因此,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需要更有力的调节机制,让天平往弱势的一方倾斜。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修订或新增的条款,也很好地考虑到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比如虚假广告代言问题,之前未有明确规定,明星虚假代言只能接受“舆论裁决”,而现在或许能让明星考虑经济效应之外,更多地考虑法律后果。
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必然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升级。因为,消费者是市场重要的主体,消费者的信心,也代表着整个社会的信心,这或许也是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的深层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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