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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
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50名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法院系统6名,检察机关6名,公安机关38名)。
一、培养模式、学制、培养院校
(一)本科第二学位试点班
采取本科学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重庆警察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
招录计划为:公安机关38名。
(二)研究生试点班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西南政法大学。
招录计划为:法院系统6名,检察机关6名。
定向到法院、检察院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具体的定向招录单位、招录职位、招录计划和培养院校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本次招录所要求的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月22日)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4)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和国家教育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曾被辞退的人员;(6)现役军人;(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8)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9)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2013年选派大学生;(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机关的考生)、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1。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3年8月22日上午9:00至8月24日24:00期间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也可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进入报名系统。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3年8月26日24:00前及时进行修改。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1)。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013年8月28日24: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缴费3科;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考生需缴费4科),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公务员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28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下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同上)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13年9月16日9:00-9月20日24:00,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也可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进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的公务员公共考试科目准考证;再通过重庆招录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打印本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的准考证(准考证均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相应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下载,《教育考试科目大纲》在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9月2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 0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进入体测人员名单和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考生的体能测评在2013年11月6日至11月9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执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各区县、招录单位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若达不到招录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录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的当天,招录区县、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应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本次招录的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法院系统、检察机关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按职位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
八、公示
重庆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须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三)报考人员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其他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一)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
(二)涉及教育考试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务咨询电话:023-67527507。
(三)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
(四)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招生考试管理处或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7006144、023-63874710。
(五)涉及资格审查的问题请具体咨询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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