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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法的效力

|0·2013-08-09 09:19:1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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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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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二、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

  2.地区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

  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国香港的法律,只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

  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中国刑法对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某些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适用。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③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

  ④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国考2005A-单选】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

  A.通过三个月后

  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

  D.公布三个月后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国考2008-单选】

  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 )

  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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