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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国务院

|0·2013-08-09 09:18:5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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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4.职权

  (1)法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

  (3)领导权。

  (4)任免权。

  (5)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6)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国考2010-单选】

  下列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B.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行政机关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C.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D.国务院的法定会议形式为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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