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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出台有关条例称,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将被处罚。没想到,这条普通的规定却引发了网民对“视频反腐”的联想和质疑。一些网友甚至将其与近日“上海法官被视频举报涉嫌集体招嫖”事件联系起来,认为“上海高官塞翁失马,河南领导亡羊补牢”“上海那边一出事,河南就把漏洞给堵上了,反应真够快的”……(新华网8月7日)
与上海法官招嫖被举报事件联系起来,河南这个规定的确容易给人以“亡羊补牢”的感觉。因为,上海的那位举报人正是以丢了东西为名,在渡假村要求察看相关监控录像,在察看的过程中他使用了自己的各种拍摄器材进行了翻拍。不过实事求是来看,河南这个规定属于“躺着中枪”,遭质疑有些冤枉。
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便于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证据和查缉犯罪分子。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有人认为,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权,其实并非这样。某些人在公共场所无意识作出的不雅举动,或者情侣之间的亲密动作,通过网络随意传播后,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从保护公民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角度看,不允许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是有其道理的。
再者,如果允许公共场所监控者随意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也容易侵犯到公民的肖像权。任何人对于自身的肖像都有独占享有的权利,公共场所监控者除非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视频,否则不能将视频传出,更不能在网络上随意传播。
当然,有人也许质疑,如果禁止公共场所视频传播,那不是遏制了反腐败吗?在笔者看来,其实并非如此,所谓的传播公共场所视频对于反腐的意义也没有想像的那么大。大多数贪官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大都是在隐秘的私人场所进行,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并不能发现什么端倪。
就算是偶尔收获如上海法官招嫖这样的丑闻,从利益平稳的角度,我们仍应坚持禁止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因为,如果允许随意传播通过职务行为获取的视频,那么有些人就可以假装成“反腐斗士”,从中进行权力“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当然,如果从保障公民隐私又有利于反腐败的角度,鉴于官员的隐私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关方面也可以作出进一步规定。如果公民掌握了官员腐败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应的线索并向有关机关提出举报,那么,有关机关有义务应公民调阅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以应证公民所举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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