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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考试中,我们常会涉及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这两种制度是针对下落不明人设定的制度,我们在把握这两个制度的时候首先要把握立法宗旨―宣告失踪是为了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的利益,为了防止他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宣告死亡则是为了与被宣告死亡人有关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设定。
注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巩固提升:
①甲失踪三年,其配偶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主张宣告失踪,何人意见为准? 父母
解析:失踪三年,未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②甲失踪三年,其父母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女主张宣告失踪,何人意见为准? 子女
解析:失踪三年,未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③甲失踪五年,其配偶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反对,何人意见为准? 配偶
解析:失踪五年,已经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在宣告死亡中,配偶为第一顺序申请人。
④甲失踪五年,其父母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女反对,何人意见为准? 父母
解析:失踪五年,已经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在宣告死亡中,父母、子女为同一顺序申请人,此时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应当宣告死亡。
⑤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其父母主张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反对,如何处理? 父母
解析: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⑥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其父母主张撤销死亡宣告,其子女反对,如何处理? 父母
解析: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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