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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习题:法律常识

|0·2013-07-17 16:43: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习题: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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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2.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 缓刑

  B. 管制

  C. 假释

  D. 减刑

  4.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5.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

  4.A【解析】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5.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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