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警察义务和纪律

|0·2013-07-15 16:00: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警察义务和纪律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  技巧专讲  冲刺密卷  个性定制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1.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 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警察作为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 警察义务;②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 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 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 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而担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3.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 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 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 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 持“以事实为侬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 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 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 情的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 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 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 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 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 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 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 “冷、硬、横、推”。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 嫌疑人、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 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 的模范。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

  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 范的总称。

  2.人民警察纪律的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 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 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

  (2)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 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3.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的关系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的区别。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录。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 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 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 果o

  (2)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的联系。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纪 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 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上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 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4.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 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v (七)殴打 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 乱纪的行为。”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

  总的说来,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四条:①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 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②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r③不得参 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④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

  组织纪律的基本内容有: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②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③不 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组织纪律的重要性: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 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 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①积极履行公务: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正确行使《人民警察 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

  ②秉公执法:即严格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③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倭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 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5. “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f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 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 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 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温馨提示:请大家及时关注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及论坛,小编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提供公务员考试最新信息。

  编辑推荐:

  政法干警考试面试热点:城镇化建设

    政法干警考试面试热点:爱心接力

    政法干警考试面试备考指导:四大问题

    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关于幸福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