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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警察人事管理

|0·2013-07-15 15:57: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警察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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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年满18周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 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 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 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竞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 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①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 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

  ②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 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

  ③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 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 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 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 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 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 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 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 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 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 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 的规定。

  2.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 :

  (1)发布报考公告。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 点和报名手续V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 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 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 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 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 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 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 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 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 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 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3.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届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1.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2.人民警察辞退的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须征 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3.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 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 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 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 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 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 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 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4.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但公安机关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不符合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 服从其他安排的;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⑤旷工 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 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 经常办私事的r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③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 法权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⑤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规 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⑦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⑧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 应公安工作的。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 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①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违法实施处罚的;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⑤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⑥给违法人员 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⑦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⑧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⑨在执 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⑩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⑫诬告他人,压制 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⑬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6.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7.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 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 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①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 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③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 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 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④被辞退人员 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 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⑥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殴打、侮辱、诽镑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1992年7月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h 1992年9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 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 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 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 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 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 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 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 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 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 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 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 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 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 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 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 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 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带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 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①公 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艮警察;②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 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④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 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

  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包 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包括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 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 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 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3)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 衔:①部级正职:总警监;②部级副职:副总警监;③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④厅(局)级 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⑤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⑥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 警督;⑦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⑧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⑨科员(警长) 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⑩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冈丨中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 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 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①警衔的晋升。晋级期限届满或由于职务提升而警衔低于新任职务 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②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 留,但不得佩带;③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④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 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 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1.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有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 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民公 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又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 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 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 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 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 大精神,与时?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 新的步伐。

  (1)奖励工作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①实事求是,按绩施奖;②发扬民主,贯彻 群众路线;③公开、公平、公正;③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①奖励的类别。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

  ②奖励的对象。a.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b.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 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③奖励的等级。a.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b.个 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 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①《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a.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 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b。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 务,成绩突出的;c.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 突出的;d.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e.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f.认真完成综 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g.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 经验,成绩突出的;h.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i.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②《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a.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 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沙突出的;b.依法行政,文明 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c.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 型经验,成绩突出的;d.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e.爱 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f.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 气作斗争,成绩突出的;g.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 成绩突出的;h.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i.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③《奖励条令》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 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a.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b.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 的,可以记三等功;c.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d.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 可以记一等功;e.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4)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①《奖励条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 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②《奖励条令》第三十条规定,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标准颁发奖金。

  ③《奖励条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 第三十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④《奖励条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 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奖励条令》第三十三条规定,获得授予或者追授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 高等院校学习。

  ⑤《奖励条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2.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 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①含义。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

  ②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③后果。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 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①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a.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 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b.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c.弄 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d.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情节比较严重的;e.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f.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g.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h.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 造成恶劣影响的;i.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 的;j.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k.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的。

  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a.违抗命令, 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b.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c.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d.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re.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f.其他 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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