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年国考辅导资料:法律常识刑法部分1

|0·2013-07-11 09:04: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国考辅导资料:法律常识刑法部分1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技巧专讲冲刺密卷个性定制

  刑法部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目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巧:材料中找答案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